马淑清
处女座

宁波市 | 4007-186-007

执业证号:13302201211697907

5

执业13年5月

案件数量:210

擅长案例
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遗嘱继承执行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
律师简介

简介

马淑清律师,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象山县法制副校长,象山县婚姻家庭辅导员。至今已有近10年的法律从业经历,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专长领域涵盖: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经济合同、公司劳动等法律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已经成功辩护和代理了数百起案件,是一名综合型专业律师。

部分案例

1.陆某某寻衅滋事无罪案,马淑清律师发现陆某某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的关键证据并出具相关意见,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讨论后,撤销本案。
2.方某某盗窃无罪案,马淑清律师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方某某在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在客观情况上也可见方某某是受他人雇佣去拉钢板而不是去偷钢板并出具相关意见给象山县公安局,后撤销本案。
3.常某某诈骗案判处缓刑。公安机关统计常某某的犯罪金额在29万元,马淑清律师发现其中20万元诈骗金额,事实上是在常某某离职之后发生的应当予以剔除并出具相关意见给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得到采纳后,常某某被判处缓刑。
4.肖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处缓刑。检察机关认为肖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40万条,马淑清律师发现其中30万条肖某某是没有作案时间的,当时他是在外地渡蜜月旅游期间应当予以剔除并出具相关意见给象山县人民法院,得到采纳后,肖某某被判处缓刑。
5.李某某诈骗案主犯变从犯,判处缓刑。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系诈骗集团主犯且数额巨大,马淑清律师发现李某某仅为诈骗集团提供软件制作、系统维护等辅助性服务,没有利益分成并出具相关意见给象山县人民法院,得到采纳后,李某某被判处缓刑。
6.卿某某诈骗案主犯金额80万元变更为5万元,仅判一年多。

同时马淑清律师系象山县第一个涉黑案件“石浦上塘路”第二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象山县第二个涉黑案件“宁波拖车敲诈案”第三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承办了大量著名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