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泉
处女座

济南市 | 4007-186-007

执业证号:1370120001063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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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25年6月

案件数量:600

擅长案例
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律师简介

于兴泉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业务,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办理的案件影响大。同时,于律师在职务犯罪刑事风险的防范、经济犯罪刑事风险的防范方面,也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从业以来,于律师专攻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为多数客户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环节赢得无罪、缓刑或者其他形式的从轻减轻处罚结果,获得客户好评。一些案件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纸杂志以及《中央电视台》和更多的网站报道、转载。

执业经验

  • 常某峰(中国电子报副总编):为其在杀人案中进行辩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判决其无罪

  • 朴正某(韩国留学生):为其在首都机场偷渡案中辩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轻处罚

  • 刘某:为其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提供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无期徒刑

  • 余某伟(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为其单位行贿案提供辩护,一审黑龙江省苇河林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 王某彬(原大众报业集团部门经理):为其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辩护,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其缓刑

  • 王某(北京某科技咨询公司经理):为其涉及中国某大型数码公司虚开发票案(数额超1亿元)提供法律服务,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其缓刑

  • 霍某(四川某纸业公司副总经理):为其单位行贿案辩护,一审河北省东光县法院判处其缓刑

  • 邵某建(广西某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为其骗取贷款案辩护(数额38亿元)提供法律服务,湖北省某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 宋某国(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长):为其受贿案辩护,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影响广泛

  • 陈某(河南郑州市某工程指挥部人员):为其滥用职权案辩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