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纲
处女座

东莞市 | 4007-186-007

执业证号:144192005119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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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9年13月

案件数量:432

擅长案例
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劳动人事常年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律师简介

律师简介

刘卫纲,合伙人、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EMBA研究生,曾任法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熟悉各项诉讼程序,善于办理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侵权与合同类案件;同时长于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精于处理企业法律事务。

部分案例

1、 邱某(女)诉钱某某、深圳市宝安区某某纸品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04年初某日,邱某因搭载钱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与某某纸品厂的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邱某及钱某某本人重大损害及残疾,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钱某某负主要责任,某某纸品厂司机负次要责任,邱某不负事故责任;但钱某某无力赔偿且摩托车辆无保险,纸品厂只同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显然对受害人邱某不利,代理律师敏锐地发现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该条款现已不适用,被侵权责任法所取代),因此将二被告起诉,要求共同承担按份连带赔偿责任,且被一、二审法院所支持,最后受害人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该案代理成功。

2、王某生诉中国某某银行东莞石龙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6年某日,王某生在用银联卡取钱过程中被犯罪分子调包盗卡,王发现后即向某银行大堂经理反映,该经理没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止损,仅按常规告知王回家拿存折取款,待王回家拿存折再返回某开户银行取款时即发现银行卡内的大部分资金即被取走及盗刷,后王咨询律师,律师即帮助分析本案各自的过错责任,同时代理其向某银行交涉处理,指出银行的失职和过错,但银行仍拒绝担责,因此王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二审亦维持原判,裁判结果与律师的分析意见完全一致,准确合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钱某某、李某诉东莞某某密封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该案刘卫纲律师是作为被告东莞某某密封件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原告因物件致人损害赔偿要求被告赔偿损害200多万元,数额巨大,刘卫纲律师经过认真思考以及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提出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和不可抗力等相关抗辩事由,最后被法院依法采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东莞某某密封件有限公司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4、乔某文涉嫌抢劫、私藏枪支刑事辩护案:
乔某文因涉嫌抢劫(且致人死亡)及私藏枪支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被认定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须对全案负责并被建议数罪并罚;如果公诉意见成立则乔将很可能面临死刑,但乔当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刘卫纲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尽管是指定辩护,但刘卫纲律师依然敬业专注,经过大量细致认真的工作,辩护律师发现了证据之间的疑点并据理力争,提出乔不构成私藏枪支罪且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该二点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采纳,最后法院仅以抢劫罪判处乔有期徒刑十五年,通过指定辩护彰显了律师辩护的价值,同时也保障了司法公正。

5、欧苏华﹒欧克﹒罗伯特(尼日利亚人)涉嫌贩卖毒品刑事辩护案:
该案是刘卫纲律师成功代理的首起外国人犯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也彰显了中国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